1、异地人员应先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预选两所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单位(二级或三级),详细填写《异地人员登记表》后,通过用人单位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异地人员住院或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药物时,必须在本人所选定点医院进行诊治。
2、异地人员住院时,3日内通过用人单位填写《异地人员登记表》报市医保中心。确需转诊转院至其他医疗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上)时,应由本人所选定点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注明转院理由及转诊医院,并在3日内将转院信息通过用人单位报市医保中心。异地就医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5日内,由用人单位凭《异地就医人员住院登记表》、住院病例复印件或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加盖诊断章)、医疗费用收据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章)报市医保中心。在所选定点之外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或未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