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从传统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办法,改为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之间“签订协议”办法。
社保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取消以行政审批方式确定医保定点机构的办法,改为以签订协议方式确定医保定点机构,行政部门职责从定点审批转变为制订协议管理规则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议管理”制推行后,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均可公平参与竞争,对照条件自愿提出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这样,既减少了行政干预,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同时也强化了协议约束机制,有利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主动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还赋予医保经办机构监管职责,有利于提升医保基金的使用绩效。
记者了解到,政策变化后的首批定点申请将于7月12日至22日集中受理,纳入医保定点的要求相较以往有较大简化,未来市民有望享受到更多在身边的优质医疗、药品服务。与原办法相比,协议纳入的定点条件总体上比过去简单了,具体见下表: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如果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或违反医保规定被解除服务协议的,24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成为定点医药机构,其直接责任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新开办医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24个月内不得申请成为定点医药机构。
据介绍,目前宁波有定点医疗机构577家,定点零售药店1100家(其中市区分别有227家和651家),均与宁波市医保信息系统直接联网结算,充分满足了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实时结算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