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征缴须知

来源:谝三原作者:日期:2016-06-29

一、基金缴费政策:
    国务院令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12)118号)规定:
    1.国务院令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二条: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3. 国务院令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4.咸政办发(2012)118号第八条:参保单位每月10日至当月底缴纳次月参保费用
    5. 咸政办发(2012)118号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月缴纳。属下列情况的,一次性缴清全年或六个月医疗保险费:
    (一)年缴费额低于3万元的,一次性缴清全年医疗保险费;
    (二)年缴费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至少缴清六个月医疗保险费。
    6. 咸政办发(2012)118号第十三条:新参保单位职工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必须缴清首次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中注意事项
    1.各参保单位务必于每月25日前核定、缴清应缴医疗费,并及时传送业务股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合计单”至财务股。
    2.各参保单位应连续缴费,不允许漏月、跨月。
    3.基本医疗、大额医疗补助医疗费分别缴费,不得随意取舍(精确到分)“社会保险费征缴合计单”所核定的费用。
    4.现金缴费,必须在“缴款人”栏中注明“参保单位”名称,不得以个人名称缴费。
    5.缴费后及时领取发票。未取的以前票据,请尽快查实,及时领取。
    以上,敬请各单位经办人切实注意,配合我们搞好基金征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一系列后果,各参保单位自负。

县医保中心咨询电话:32368153

(消息源自  三原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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