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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女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女职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应提前办理登记与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应生育待遇。
参保女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女职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应在妊娠12周内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生育服务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在泰州市区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后,届时可在医院直接结算生育费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女职工还需提供领取失业金的证明;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备案需至人力资源部填写相关表格,出具未就业配偶户籍所在地参保机构提供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证明(配偶为泰州市户籍仅需提供新农合未参保证明)。
上述人员如在异地生育还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包括泰兴、靖江、姜堰、兴化以及其他省市区),须在生育前至人力资源部填写《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备案表》;异地生育就诊地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如异地生育就诊地为单位长期派驻地,需单位提供派驻外证明;如为父母居住地,需提供相关部门提供的关系证明,其他类型的异地生育则无法申请异地备案。
自2014年12月26日起,参保职工本人或配偶须在生育费用结算完后,将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及复印件﹝流(引)产则只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送交至人力资源部并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登记表》,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向社保局申报相关费用,待相关费用申报并领取至公司账户后,将已申报费用-员工休假期间的已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发放至员工在集团备案的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