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定居后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来源:仙桃市财政局作者:日期:2016-06-12


    湖北日报讯 记者 翟兴波 通讯员 王丹
      5月23日,《湖北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侨胞最关心、最经常遇到的如房屋、社保、教育、投资等方面的权益问题进行立法,很多内容具有突破性和创新性。
  购买房产与本省居民享同等待遇
      草案对华侨的基本权益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参政议政权益。草案规定,在本省居住的华侨,可以依法申请成立社会组织,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房产权益。华侨购买房产与本省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华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征收华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按照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标准给予补偿。
      劳动就业权益。草案明确,华侨在境外的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参考依据。华侨按照规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其他招聘考试的,招聘单位和部门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教育权益。华侨学生及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以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入学同等待遇。
      社会保险权益。草案规定,华侨在本省就业的,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华侨出国定居前已经参加国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应当继续保留;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华侨再次回本省就业的,其出国前和再就业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接续,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草案还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国定居的华侨,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其所在国的使馆、领馆或者由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华侨企业可以参加政府采购
      草案鼓励和促进华侨在本省投资创业。
      在投资方式方面,根据我省华侨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来源差异化、经营形式多样化的客观实际,草案规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出资,可以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法律许可的其他经济组织,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认和推动投资主体、经营方式多元化。
      在创新创业和科技金融服务方面,草案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人才基金,支持华侨投资创业和自主创新;华侨同等享有政府主导的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支持华侨投资企业通过信贷、股票、债券等市场和知识产权质押、资产证券化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融资;华侨利用其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在本省创业的,享受本省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草案规定,华侨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草案还规定,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华侨合法权益,存在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华侨基本养老金;非法侵占、拆除华侨私有房屋;擅自查封、扣押华侨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责令其停产停业;擅自增设华侨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截留、挪用、私分华侨捐赠款物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要受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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