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单位未付年休假工资职工解除合同享受补偿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06-26

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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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某自1996起即到淄博某水泥公司工作。去年6月,师某诉至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水泥公司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水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水泥公司的诉讼请求。

  师某要求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该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存在第26条规定的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7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企业未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的其他情形。师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水泥公司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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