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青海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及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印发《青海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
《实施意见》对工伤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标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和业务经办流程进行了明确,并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基金账户、基金预算、基金收支、工伤保险储备金及工伤预防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统一规定,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管的工作机制。
《实施意见》印发后,省人社厅及时组织各市(州)人社局、社保局负责同志及经办财务人员召开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推进会,解读文件制定背景、实行省级统筹意义,讲解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内容并安排部署工作,为确保明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全面启动奠定了坚实基础。下一步,省人社厅将出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工伤认定规程、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等省级统筹配套政策,不断完善省级统筹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