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三甲医院开的证明,病假还要变事假?

来源:12333社保管查询管家作者:日期:2019-12-19

我在福建厦门海沧区的一家包装制造厂上班,做品检工作,已经干了七八年。前不久,我在家里搬家具时腰伤复发,当时根本没法动弹。医生说我本来就有轻度腰椎间盘突出,扭到以后旧伤复发更严重了,让我做一个星期的理疗。

我跟公司打了个招呼后,在社区医院理疗一周,让医生开了6天的病假条。公司行政部门的人员当时同意,等我回去公司上班再补请假手续。

  病好后我去上班,拿着病假条去补办请假手续。没想到,公司行政部门人员却说,按照公司规定超过3天的病假要三甲医院开的证明才行,不然算事假。

  请了事假,就要被扣工资,我请6天,就要被扣2000元。

  我再次找到行政负责人,负责人说,社区医院的病假单公司是不认可的。如果拿不出三甲医院的证明,只能按规定扣事假工资了。

  公司规章我也知道,但是也要人性化一点吧?谁没个头疼脑热的,没有达到那么严重,谁会去大医院呢?难道三甲医院之外的医院病假条都没有效力吗?病假变成事假,还要扣钱,身为老员工,我感到很是郁闷。

  请问,我该怎么办?

  福建厦门 陶法辉

  为您释疑

  陶法辉您好!

  社区医院可以为居民提供就近、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实现有限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国家所大力倡导发展的,员工完全有权选择在社区医院就医治疗。公司要求员工请病假必须提供三甲医院的证明,无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未规定劳动者必须提供三甲医院的证明才能请病假、享受医疗期待遇。

  病假属于法律强制性假,只要劳动者出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事实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医疗期相关待遇,而不论其选择在何处就医。只有在员工提供的证明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公司才有权要求员工到资质医院复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有效的前提为:一是内容须合法、二是程序经民主、三是已告知员工。若缺其中一者,制度都是无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有一种现象,有一些公司为防止员工泡病假而设置“审核门槛”。如果用人单位的病假审核规定,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看病就医的便利性、病休意见的客观性、让劳动者无法享受及时优质医疗、增加劳动者就医经济负担等,该规定因违法而无效,劳动者无需遵守,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此提醒您,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的管理规定,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有造成损害的,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有权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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