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该员工因私事斗殴,被处以行政拘留。这种员工被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并非 “无故旷工”。换言之,员工没有到岗上班, 并非出于自己的个人意愿。 因此, 从员工的主观态度与员工客观缺勤行为的关联性上看, 员工被行政拘留的时间不属于旷工, 而应当依法按照 “劳动合同中止”对待。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 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 可由其依据 《国家赔偿法》 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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