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杭州市主城区城乡居民医保在外地治疗时产生费用怎么办?

来源:瑞富财税俱乐部作者:日期:2016-10-27

明白了医疗困难救助,现在来看杭州市主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就医管理的问答吧~  


1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可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市“一卡通”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购买非处方药(处方药须提供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就医、购药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和证历本。


2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医疗费如何结算?


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包括自理、自费、自负),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与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3规定病种门诊管理有何规定?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患规定病种疾病(艾滋病除外)的参保人员,可持主城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长住外地人员可凭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病历和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须持有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出具的有关医疗证明,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治疗规定的,由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参保人员可凭此病历在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并结算相关费用。

患有艾滋病的其他城乡居民,其规定病种的备案流程请详询相关疾控部门。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4参保人员在主城区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治疗的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在主城区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的,治疗结束后,凭急诊证明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医疗费。


5临时外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结算:

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提供急诊证明的,可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先由个人自理10%。

非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20%。

非急诊治疗需要,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6转外地治疗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因患疑难疾病,经本市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无法确诊,或确诊后无治疗条件的,可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外诊治建议,并经该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转上海、北京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应由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方可转上海、北京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转上海、北京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规定结算。


7长住外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如何结算?


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应持《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长住外地人员登记表》(由居住地社区盖章确认)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在长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杭州市医疗保险事务受理中心(含城北服务大厅)按规定办理结算。

参保人员办理长住外地备案手续生效后,暂停其在主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门诊医疗或购药费用,但在主城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仍可凭社保卡、《证历本》结算费用。参保人员临时回主城区,因病需普通门诊就医或购药的,可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临时回杭就医购药备案手续。参保人员也可登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zjhz.hrss.gov.cn),选择网上办事“长住外地人员临时回杭登记备案”项,按规定进行操作。

已办理长住外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须在办理备案手续的3个月后,方可撤销备案手续。


8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有何规定?


患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在出境期间,需携带药品持续治疗的,可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证历本、护照和签证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出国、出境带药备案单》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配取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用于治疗慢性疾病的药量。

出国(出境)期间,暂停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结算。回主城区后,其应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护照和签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时至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撤销手续。


9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时,应持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证历本》、本人银行卡、相关登记表、医疗费原始发票、医疗费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含复印件)、就诊医疗机构当地医保定点及等级证明办理,其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社保卡(或身份证);报销急诊医疗费的,应同时提供急诊证明;报销外伤医疗费的,应同时提供外伤情况经过说明;报销死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医疗费时,确需使用非本人银行卡的,需提供双方证件及关系证明;在异地就诊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应在次年1月底前,办理上一结算年度医疗费申请报销手续。 


10本市可办理各类医保业务的医保经办机构有哪些?


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均可办理参保人员的参(续)保、各类登记备案、《证历本》的申领换发、零星医疗费用报销审核等医保经办服务。各医保经办机构的办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市民之家医保服务窗口双休日也提供经办服务。


11本市申领、补换《证历本》的经办机构有哪些?

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均可为参保人员提供《证历本》的申领换发服务。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