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给职工正常参保缴费满12个月,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生育保险待遇可由单位向参保对应城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
劳动保障咨询热线:057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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