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6〕4号)和园区管委会《关于推进苏州工业园区实体经济企业降本增效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6〕21号)精神,经工委研究同意,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园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参加园区工伤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二、工伤保险行业分类
按照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规定的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对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单位,其工伤风险类别参照行业类别四执行。
三、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园区各行业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0%、1.0%、1.0%、1.0%。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园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化、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每家企业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进行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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