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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2016年7月28日,工商总局、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五部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咦?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再单独发了,这是神马意思?各位HR,您准备好应对社保登记证“五证合一”了吗?
一、社会保险登记都被整合了吗?
社会保险登记证“五证合一”,是不是社会保险登记职能都归口工商行政部门了,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此再无瓜葛?且看《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法律的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登记包括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社会保险登记两类,前者需要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后者无需发放证件。53号文说的是“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通知》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因此,此次整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仅指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社保登记,不包括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职工社保登记。所以,HR一定不要误以为社会保险登记都被整合进行“五证合一”了,一定不要误以为社会保险登记都不用单独再进行了,为职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还是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与营业执照的整合没有直接关系!
二、职工社保登记迥异于单位社保登记
(一)一次单位社保登记之后需不断办理职工社保登记
职工社保登记不同于单位社保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职工社保登记和单位社保登记的共同点:其一,无论是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还是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都必须在三十日内办理,这是法定时限;其二,超期办理社保登记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进行罚款;其三,三十日时限是申请时限,而不是办结时限。
职工社保登记和单位社保登记的不同点:其一,起算日期不同:单位社保登记的起算日期为:自成立之日起,职工社保登记的起算日期为:自用工之日起;其二,单位社保登记只需办理一次,职工社保登记需多次、经常办理,前者在单位成立时办理,后者在与每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办理。
(二)职工社保登记是全民参保登记中的一种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这一条的四句话其实从参保主体角度讲了三类社会保险登记:其一,第一句话说的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即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之日起三十日内要为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其二,第三句话说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即全日制劳动关系之外的从业人员,包括自谋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三,第四句话说的是全民参保登记,即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是从业还是未从业,都应当参加相应的职工社会保险或非职业性社会保险,都应当进行登记,这就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全民参保登记。
(三)职工社保登记仍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53号文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统计机构在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后,要及时依法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信息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信息查询、核实制度。”单位社保登记整合进“五证合一”了,但职工社保登记仍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只是将相关信息进行共享。
(四)不办理社保登记的法律责任
1.依法核定社保费
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并不是就意味着不能核定社保费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双重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这一法律责任条款属于2+2模式:前一个2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两种情况,即单位社保登记和职工社保登记两类;后一个2是实行双罚制,即不但要处罚用人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管理人员,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HR,当心因为单位没有办理社保登记自己被罚喔!
三、已经成立的企业如何应对“五证合一”?
(一)社保登记证有效期至2018年1月1日
当前社保登记证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18年1月1日。《通知》明确:“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二)“三证合一”无需重新申领
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证件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办理“五证合一”。53号文明确:“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发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
(三)换证就换“五证合一”
原营业执照或者社保登记证到期的怎么申领?53号文明确:“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四)社保登记证可能无法“毕其功于一役”
社保登记证是不是都可以在工商行政部门一站式搞定呢?就证件办理本身而言可以,但证件办理中涉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可能还需要社保经办机构处理。53号文明确:“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机构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五)取消社保登记证定期验证制度
53号文明确:“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准备成立的企业如何应对“五证合一”?
(一)办理单位社保登记手续有福了
原来五证由五个部门分别办理,企业为办理证照要一个一个部门跑,手续和材料繁多,耗时很长;现在“五证合一”后,无论是提供材料还是耗时都只有原来的五分之一,这对于企业来说可是天大的好事。53号文明确:“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积极推进“五证合一”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加快实现“五证合一”网上办理。”
(二)不办理职工社保登记有祸了
前面我们不但分析了职工社保登记和单位社保登记的不同,也分析了不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的2+2处罚模式,这一处罚模式和法律责任早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之际就存在了,为何此处会单独说不办理职工社保登记有祸了?
这是因为此前单位办理社保登记证是单独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由于社保经办机构并不掌握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所以对于哪些企业成立、什么时候成立等情况不掌握,或者说不能动态掌握,导致在办理社保登记证时只能被动受理,这也就客观上导致部分企业成为社保登记证的“漏网之鱼”。尽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但通报机制仍显被动。
现在“五证合一”让社保经办机构主动掌握企业成立信息,通过数据共享直接掌握企业成立情况。《通知》:“按照《通知》和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文要求,登记机关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登记机关限时提供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共享。”“对于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每年度年报报送截止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
当然,这个问题对于企业已成立但仍然未办理社保登记的,效果是一样一样的!
五、“五证合一”引发的震荡波
(一)应用领域:将取代社保登记证的作用
53号文明确:“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
(二)立法领域:可能启动《社会保险法》的修改
“五证合一”模式改变了社保登记证的审核发放部门,改变了发放流程等,这明显与前述《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为了将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必然要修改《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如《通知》就明确:“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推动、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各位亲,仓促成文,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