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单位职工。2014年10月10日下午1时许,王某驾驶自有机动车辆欲从单位南门进入厂区上班,该单位门卫根据本单位禁止员工机动车辆从南门进入的管理制度拒绝王某入内。之后在双方发生口角、厮打过程中,王某被门卫用刀具扎伤。 事后,王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王某家属不服,以王某受到的暴力伤害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因工作事宜为由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王某受到暴力伤害虽然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发生的原因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在举证过程中,王某所在单位提供了禁止员工机动车辆从南门进入的相关文件材料。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感谢您关注道滘社保分局政务微信!喜欢这篇文章请狠狠滴戳分享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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