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动合同何时正式生效?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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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所在公司在2015年8月招聘了5位员工,并于2015年9月1日与这5为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约定正式履行合同的日期是在2016年1月1日,李某听说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就生效,这样签订与正式履行时间不一致,使李某不知道以那个时间为准,特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前来咨询。
签订时间与履行时间不一致,以那个时间为准?
   权威分析   

该案例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成立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达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这时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际上,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的。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成立即生效,这就导致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时间差距非常短,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由此造成一种假象: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而事实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
从合同法一般理论中可得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内容判断不同
2、体现的原则不同
3、要件的不同
4、主体适格
5、意思表示真实
6、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7、不成立和不生效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经过协商,就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条件达成一致,并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即是双方订立具有附属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鼓励劳动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附条件或者期限到期,劳动合同生效。如果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进行约定,则《劳动合同法》第十六的规定,即“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
1.  双方在同一时间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则这个时间既是合同生效时间;
2.  如果双方在不同的时间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则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
3.  劳动合同双方中有一方没有签字或者盖章时间,则以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或者盖章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双方当事人对生效时间进行了约定,则要依据约定的时间生效,本案中虽然双方在2015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写约定了正式履行的时间,及生效时间为2016年1月1日,那么合同生效时间就是2016年1月1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来源 | 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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