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育假没取消 仍有15天

来源:前海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06-17

一胎产假143天 二胎可休128天


市卫计委:已婚妇女23周岁后生头胎有15天晚育假


“15天晚育假还有影没影?”随着二孩政策全面落地,深圳如何休产假成为不少准妈妈的困扰。针对市民的疑问,昨日,市卫计委对深圳产假政策做出了答复:在《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


“很多市民拨打12345热线咨询‘产假’,微信公号后台也收到很多关于‘产假’的留言。”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今年2月,市卫计委组织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产假的调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生育一胎


(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


98+30+15=143天


生育二胎


可休产假


98+30=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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