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温津贴你领了吗 6月-10月这两种情况可享受

来源:广西人力资源网作者:罗琦 戚海军日期: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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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热夏日到来,高温津贴的发放成为劳动者关注的焦点。根据《自治区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6月至10月,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津贴标准,是多少?

每人每月不能低于100元


什么条件下可以得到高温津贴呢?自治区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二是高湿,因我区气候特点,高温季节期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的时间长。

由于高温津贴标准属地方劳动标准,应尽可能适应全区各类产业不同、规模不同、效益不同、劳动者工作强度不同以及所有制性质不同的企业实际情况。在我区,高温津贴标准设定在“100-200元之间”,一方面是考虑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付出劳动消耗后所必需的最低补偿,另一方面还要综合考虑各类企业的资金承受能力,以确保高温津贴政策能够落实到位。

各类企业将在政策规定的区间范围内,依法通过内部规章制度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等形式,对企业内部各岗位人员实施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


高温津贴,怎么算?

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实施高温津贴政策,是自治区政府“关注民生”的一项行政性举措。因此,我区各类企业无论采用何种用工方式,都有义务认真执行。

其中,环卫一线工人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绝大多数长期在室外露天作业,农民工也相对集中,他们的辛勤劳动已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因此,考虑到环卫一线工人的工作特殊性,我区早在2011年实施高温津贴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中明确规定:将环卫一线岗位纳入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

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时,已将防暑降温等福利性补贴纳入其中,因此,机关事业单位除环卫一线工人外,原则上不纳入高温津贴的实施范围。

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因此其高温津贴应按小时折算支付。

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因此,在国家和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高温季节加班可暂不将这部分津贴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必须按照加班时间折算另行支付高温津贴。


未得津贴,该找谁?

属地调解仲裁或监察部门


按照我区相关规定,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但企业可以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凡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温中暑,都属于工伤,经申请工伤认定后,应享受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费用。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属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来源: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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