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社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职工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84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企业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市内技能人才评价基础较好、技能从业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含央企驻皖分支机构),可自愿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
(二)企业(含首批试点企业)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为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非准入职业(工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其中,《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水平评价类职业(工种),企业可申请开展职业资格评价,也可以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开展职业资格评价按《安徽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试行办法》执行。
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具有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认定等级按标准和规范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尚无行业(企业)技术规范的职业(工种),确为企业岗位所需、具有一定规模、地区或行业领先、与先进制造业接轨,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评价规范,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确定级别,相同职业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