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州市为例,现大病医保制度有两个类别:一个是针对职工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另一个是针对城乡居民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对于广州市的医保参保人而言,无论是职工还是城乡居民,享受大病医保都不用另行缴费,按报销限额完全不同。
广州职工大病医保年度报销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而广州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则是个固定数,最高限额为12万元,连续参保(以2015年起算)满2年最高限额可提至15万元,连续参保(以2015年起算)满5年,最高限额可提至18万元。详情戳下图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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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现行政策 | 征求意见稿 | ||
职工 | 城乡居民 | ||
筹资标准 | 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26%,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 | 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无需额外缴费。 | 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原则上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
报销限额 | 在一个职工医保年度内,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12万元。以2015年起算,连续参保满2年,可提至15万元;连续满5年,可提至18万元。 | 原则上不低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
报销比例 |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由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一)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按95%的标准支付;(二)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按照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三)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费用。
|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 。 | 建立完善分段支付机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设置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支付比例不低于50%。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支付比例。 |
起付线 | 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 | 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其他 | 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适当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各地要合理设定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根据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是征求意见稿另一大新提法。根据征求意见稿,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适当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推动实现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
大病医保报销后,钱还是不够用怎么办?征求意见稿表示,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参保人,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鼓励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资本发展慈善救助事业。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征求意见稿表示,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各地原则上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投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统筹地区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按国家规定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征求意见稿表示,对于商业保险机构在大病保险在大病保险招投标过程中恶性竞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违反监管部门规定受重大处罚等行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承办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业务。对于能严格履行大病保险合同、有效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的商业保险机构,下一轮大病保险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办。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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