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促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5〕138号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内蒙古民办职业培训促进会对2015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技能培训工作进行检查,通过检查促进各培训机构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共同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
由市人社局和内蒙古民办职业培训促进会组成检查组(见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检任务。
二、检查对象
凡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已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均为受检单位。
三、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条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必需的场地、设施设备配置);组织管理机构设立情况;依法办学情况;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落实情况;教学管理(职业培训质量、社会评价)情况;信息发布情况等。具体评分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分表》(附件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附件3)执行。
四、检查工作安排
(一)学校自查: 3 月 10日—3月 15日为民办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阶段。在此期间,各单位要按照《检查评分表》(见附件2、附件3),对上年度的工作进行自查,并写出上年度自查报告。
(二)组织检查:从3 月 16日开始, 3月 28 日结束,检查组将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实地检查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分表》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的内容,通过看、听、问、查的方式,客观给出评分。检查日程按(附件4)执行。
(三)公布结果:检查结束后,按照检查评分结果评选出先进、合格及不合格办学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并向社会公布。对不合格的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办学资格、职业资格鉴定所(站)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
五、有关要求
(一)内蒙古民办职业培训促进会,是组织引领本行业、本团体改革、创新和实践的社会团体,提高培训质量发挥协会在院校、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要组成专门力量依法按规,善始善终完成好本次年检工作。
(二)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充分认识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进行检查是规范职业培训市场秩序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教学质量、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方法,是督促职业培训学校诚信办学、规范发展的必要机制。各单位要从求发展、促提高、树信誉的高度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三)各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对照《检查评分表》做好自查工作,及时归档整理好各项有关资料,形成自查报告,认真总结上一年来的办学经验,不断改进办学管理方法,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培训质量。
六、文件和表格等材料可从“呼和浩特市职业资格工作网”下载(网址:http://www.nmhh.osta.org.cn)
联 系 人:李改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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