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业务政策解析

来源:木垒社会保险作者:日期:2016-11-01

养老保险业务政策解析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及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如何补费?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中断缴费和未按规定缴费,要求补缴其养老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并按规定加收利息。

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补缴本人初次参保缴费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且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新政发〔1998〕98号)下发之日(1998年12月18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不再办理补费事宜。

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如何参保补费?

答:本人自愿要求参保补费的,可比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相关规定进行补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答: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

四、原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后退休年龄是多少岁?

答:(1)原国有企业女职工在2003年6月3日之前,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5年以上,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灵活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

(2)2006年以前企业破产改制的女职工,在单位工作满15年的,下岗失业后以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3)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女干部,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

(4)原为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女职工,从事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后再次进入企业就业的(含私营企业),凡在工人岗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其在新企业就业的工作时间可放宽到3年。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施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 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八、机关事业单位如何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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