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10月,好事连连。近日,市人社局接到上级文件通知,
上调我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这标志着我市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实现“十二连涨”。具体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我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完全、大部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分别按照50%、40%、30%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目前,市人社局已为我市享受定期工伤待遇的34人完成待遇调整,待遇支出人均增长145.38元,1-10月份应增定期待遇5.1万元将于近期全部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