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在同一年度内能否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39、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中有45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具体分三个程序:一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二是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三是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接续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40、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养老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跨省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41、流动就业人员在多地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全国是统一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42、如果一名劳动者先后在多个地方打工并且参保,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应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城市流动就业和参保,达到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必须统一规定其待遇领取地,以免相关地区相互推诿。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你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就是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金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10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都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河北省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河北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43、一个人在两地同时参加养老保险,退休时能领取两份养老金吗?
答: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4、对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务的行为,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