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核定与支付
1、待遇核定主要包括参保人员退休待遇申报核定、待遇调整核定、遗属待遇支付核定、病残津贴支付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等内容。
2、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时,需填报《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附件9),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按养老保险退休审批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三)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单位上报的核定退休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指纹、指静脉、人脸识别等信息资料;
(四)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参保单位因信息确认需要提供的退休人员档案。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和的基本养老金,打印《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附件10),交参保单位。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3、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4、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员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病残津贴领取条件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病残津贴领取手续,填报《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按养老保险退休审批权限审批的相关材料;
(三)按规定经市级以上人社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符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文书。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计算申报人员的病残津贴,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数据信息,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残津贴计发表单,交参保单位。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5、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填报《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附件11),并提供以下证据和材料:
(一)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计算并核定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打印《山西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抚费核定表》(附件12),交参保单位。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计算并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山西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附件13),交参保单位,并及时记录支付信息,委托单位发放,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本人或委托领取人。
7、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支付标准有异议的,由参保单位在6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予以受理复核,并在15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并保留复核及修改记录。
8、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当月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及待遇数据维护等信息,进行支付月结算。
9、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等按月支付的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号实行社会化发放;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和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一次性支付待遇可委托参保单位发放,或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10、社保经办机构对银行每月反馈的发放明细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支付台账,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汇通银行查找原因,予以解决,并再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