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纳未参保缴费时段养老保险费。
《通知》对参保人参保条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政策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和指示。
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起,至2016年4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申请一次性缴纳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纳的最长年限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1)申请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户口本正本及复印件
(3)申请人在中山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其复印件(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农商银行)
一次性月缴工资基数,由本人在申请缴费时所在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一次性缴费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缴费额=本人的月缴费工资基数×20%×一次性缴费月数
一次性缴费后,统一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次性缴费指数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缴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按核定结果征收,缴费时效为60个工作日,超过缴费时效未缴费的,原核定结果自动失效,应重新申请、重新核定。
详情市民可以致电全市劳动保障热线12333!
转自:中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