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率先在全省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

来源:格尔木日报作者:日期:2016-10-28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市率先在全省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城乡一体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也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参保人数分别达到0.67万人、4.8万人和4.7万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建了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撑起了我市老有所养这顶“保障伞”,让城乡居民共享发展成果,安享晚年生活。

继续扩大企业职工养老、工伤保险覆盖面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净增3425人达到38600人(不含离退休人员),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3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9.90%,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净增14011人达到46777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611%。

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以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为核心,以确保待遇发放为重点,以征缴为主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狠抓重点工作落实推进,着力规范业务经办,努力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在具体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改革实施细则精神,严格审核参保单位,准确核定缴费基数,为每一个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逐月向各参保单位下发征缴通知,通知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截至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共130家,参保人员6751人(其中退休人员1949人),参保率达到100%。完成1949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发放率达到100%。为1660名改革前退休职工调整并补发了艰苦边远津贴389.43万元,住房补贴200.37万元。共收缴基金10897.58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费7958.6万元,职业年金2938.98万元。



同时,依据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文件规定调整办法,按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职务职级、缴费年限和年龄,分别对5类、37档、4个年龄段共计1856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整个调待工作已按照省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本次待遇调整共涉及退休人员1856人,2016年1月至9月补发金额共计556万元,调整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由原来的5155.33元提高到人均5490.11元,人均提高334.77元,上调比例为6.5%。


第12次提高企业退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

根据青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的文件精神,市社保局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此次待遇调整是2005年以来的第十二次连续调整,也是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此次调整的范围是参加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且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三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30元,考虑我市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挂钩调整”即与缴费年限挂钩(一年4元)、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的1%调整增加,低于30元的按30元增加;“倾斜调整”即对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和65周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倾斜,企业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按65-69、70-74、75-79、80周岁以上4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10、30、50、70元。此次还为2015年12月31前退休人员建立了最低养老金标准,其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标准计发(1071元)。 

此次调整共为8692人补发金额1633万元(2016年1月至9月), 人均月增幅209元,增幅达8.2%左右。不仅维护了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第4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32号)精神,市社保局积极落实,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5元基础上增加15元。

此次调整是我市第4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充分体现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提标后,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比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高出70元,有力促进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缴费费率再降低0.15%

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60号)精神,市社保局积极开展了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工伤保险在继续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30号)精神的基础上,将参保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再降低0.15%。目前我市共有294家参保单位受惠,每年可减少工伤保险缴费支出约266.16万元,预计两年内可减轻企业成本558.94万元。

此次调整,执行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为确保政策落实,及时制定调整措施,该局通过电话、QQ工作群、实地走访等方式通知各参保单位办理调整业务,详细讲解了降低费率的适用范围、对参保单位带来的实惠、缴费冲减等问题,确保了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三五”期间,我市将以人人享有为目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动社会保障由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深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落实,建立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制度;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和关乎民生的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记者】汤红红

【编辑】陈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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