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服务企业、矿山企业和季节性用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平昌社保作者:日期:2016-08-20

 

巴市社险发[2016]28号

 

 

巴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小型服务企业、矿山企业和季节性用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服务企业、矿山企业和季节性用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小型服务企业、矿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一)明确范围和方式。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商贸企业、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矿山企业(煤矿、非煤矿山和采石厂等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优先为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中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职工原则上缴费方式不变,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各项费用。

(二)明确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可按月、季或年度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明确参保形式。用人单位按动态实名制办理参保手续,据实报送人员花名册;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于用工当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可备查方式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上报人员变更名单,并在30日内报送人员变更花名册纸质资料;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周期内,用工人员发生变动,实行一对一变更,超过已参保总人数的新增人员,需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明确提供材料。小型矿山企业应在生产作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须提供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本人近期《职业健康检查证明书》,对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纳入参保范围。

二、季节性用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一)明确范围。各类季节性用工企业,当年正常生产在6个月以内的(含6个月),可按照上述小型服务企业参保缴费方式为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明确缴费时限。用人单位参保时,可按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自主选定3至6个月的缴费周期,并一次性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时间到期,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三、工作要求

各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小型服务企业、矿山企业和季节性用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稳步推进,确保工伤保险工作取得实效。

本处理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巴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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