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海日报
关于尽快办理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期间
补费事宜的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可以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补缴费用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016年9月18日,自治区人社厅同意“将2016年、2017年设定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原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过渡期结束后(2018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要严格按《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由于新老办法补费标准存在较大差距,请广大参保人员认真核对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如有中断缴费的,应及时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查确认,并尽早办理补缴。首次参保人员补缴费,过渡期内仍按照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首次参保人员受理和审核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