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计委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广西人力资源网作者:南卫〔2015〕14号日期:2016-10-26

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卫指导发〔2015〕1号)文件精神,根据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生育服务证办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登记工作。

    按照自治区的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再进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生育。夫妻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在现居住地登记的,需同时提供居住证)、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及3张夫妻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进行生育登记。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原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上登记相关变更信息。生育登记时将统一使用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改为《生育登记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相关股室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行动,于2016年1月1日前将通知要求传达贯彻到基层办证人员、信访接待人员,确保全市统一执行。

  (二)加强培训。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要在2016年1月4日前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居)的办证人员进行培训,培训要高标准、高要求,保证每一位参加培训的人员能够熟悉、掌握新的生育服务证办理规范。还未培训之前,先按自治区文件要求执行二孩登记,不尽事宜可向上级部门请示。

  (三)加大宣传。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是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的重要举措,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开发区要通过公开栏、宣传栏和本级网站等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加大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宣传力度,把办证流程、所需材料和要求告知群众,提高群众知晓率。

  (四)请各县区、开发区于2016年1月5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通过OA上报基层指导科邓宁珠邮箱。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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