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登记,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保险基金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医疗费用以及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工伤待遇,在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况下,由相关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该制度的设置改善了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求偿的困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工伤职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无法获得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湖保障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存在较大分歧。但通说认为,未依法缴纳不仅包括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但未足额缴纳的情形,也包括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现象比较普遍,如果将其排除在先行支付的范围之外,有违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