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范围和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和政府补贴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2)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十三个缴费档次,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的缴费标准,长缴多得。
(3)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 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
(4)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缴费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在享受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补贴。
待遇领取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按照省政府皖政【2014】84号文件规定,中央承担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市、区和县财政在此基础上加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基础养老金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1952年6月30日之前出生)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居民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缴费人员距领取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年龄(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居民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对一次性补缴和中断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5)按照省政府皖政【2014】84号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经办机构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参保缴费人员在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个人账户管理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对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及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转移接续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纳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城乡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的人群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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