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指南
一、参保范围。具有太和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手续办理。城乡居民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所在村(居)或镇社保站或者县人社局三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人民公园对面)。
三、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1000元(每百元为1档)、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共计14个档次。参保人员在每年1月1日后即可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县农业银行(县教育局对面)或各村(居)“智付通”缴费。参保人员每年可以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四、政府补贴
1.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补贴多缴多得,当年缴当年得,补缴没有得(当年缴费当年有政府补贴,如果是补缴上一个或多个年度保险费的,补缴年度没有政府补贴)。我县14个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100元补30元,200元补35元,300元补40元,400元补45元,500元补60元,600元补70元,700元补80元,800元补90元,900元补100元,1000元补110元,1500元补150元,2000元补200元,2500元补250元,3000元补300元。
2.特别困难群体参保补助。补助对象:60岁以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持第二代有效《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城乡残疾居民。补助金额:每人每年100元(县财政代缴)。
五、缴费年限
2012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以不缴纳保险费但必须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2012年6月30日前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必须从2012年起逐年缴费,因特殊情况暂未缴费的年度允许补缴(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参保人员2012年6月30日前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可以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已满15年但还未达到60周岁的,可以自愿选择继续缴费,每增加1年缴费,到龄后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按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相应增加。
六、待遇享受
1.养老金待遇享受时间。2012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后不用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2014年新业务系统开通后,参保人员属于必须补缴保险费的,补缴保险费后的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属于2012年6月30日前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需要补录参保信息的,按照省城乡居保管理服务中心规定从2014年7月开始发放基础养老金。
其他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必须逐年缴费达到政策规定年限,才可以在年满60周岁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2、待遇领取人员子女和外出务工人员参保规定。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规定,领取待遇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其每年缴纳的保险费单独建立个人账户,到龄后(60周岁次月)计发到本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地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不缴纳城乡居保保险费,但必须提供相关参保证明(县级或县级以上社保机构参保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交给各乡镇(社区)社保站保留存档。
3、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资格认证和死亡申报。本镇常住的60周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必须在每年10-12月期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参加生存资格认证;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可以在认证期间将本人近照或视屏材料等认证凭证上报(上传)乡镇社保站。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向镇社保站申报办理待遇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将依法追回。
七、待遇计算
永兴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月养老金测算一览表
(按参保人员缴费15年计算,其中“个人账户总额”未计入个人账户利息 单位:元)
每 年 缴 费 档 次 | 100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700 | 800 | 9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3000 |
个 人 缴 费累 计 | 1500 | 3000 | 4500 | 6000 | 7500 | 9000 | 10500 | 12000 | 13500 | 15000 | 22500 | 30000 | 37500 | 45000 |
每 年 政 府 补 贴 | 30 | 35 | 40 | 45 | 60 | 70 | 80 | 90 | 100 | 110 | 150 | 200 | 250 | 300 |
政 府 补 贴 累 计 | 450 | 525 | 600 | 675 | 900 | 1050 | 1200 | 1350 | 1500 | 1650 | 2250 | 3000 | 3750 | 4500 |
集体补助累计 | 按每年实际补贴金额合并计算 | |||||||||||||
个 人 账 户 利 息 | 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不间断计息 | |||||||||||||
个 人 账 户 总 额 | >1950 | >3525 | >5100 | >6675 | >8400 | >10050 | >11700 | >13350 | >15000 | >16650 | >24750 | >33000 | >41250 | >49500 |
月 养 老 金 测 算 | >94 | >105 | >117 | >128 | >140 | >152 | >164 | >176 | >188 | >200 | >258 | >317 | >377 | >436 |
说明:1、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2016年1月起湖南省标准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政府补贴累计+集体补助累计+个人账户利息)÷139
3、基础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高。
八、参保人员信息查询。参保人员可凭身份证到镇社保站、县城乡居保中心或者登录湖南民生网、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参保信息。
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参保人员不得无故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家政策规定不间断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因故死亡的,可以向其继承人退还个人账户余额,但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电子表、纸质文档的《参保终止申报表》(镇社保站提供);
(2)、死亡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城乡居保缴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如参保人缴费单原件已遗失,以合作银行系统中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为准)
(4)、继承人员身份证及银行帐号复印件。
(5)、城镇户口、农村户口需提供农业银行帐号。
参保人员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户籍迁移到外省的,可退还个人缴费和利息。
十、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带社会保障卡到县农业银行或各村“智付通”领取养老金(可以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度取款)。
十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参保人员带第二代身份证到县城乡居保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参保缴费人员因户籍迁移需要省内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然后按迁入地政策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60周岁及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只能在参保地办理领取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等业务)。
十二、社保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个人账户利息实行省级统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