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70多天2016年就将结束啦,很多城乡居民开始关心2017年度参保缴费的时间,小编从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获悉,2017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即将开始了,缴费期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参保缴费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应参加本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在本县长期居住的非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在规定期限内,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到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参保缴费。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城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缴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标准资助到个人后再自行缴费,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等特困人员的参保缴费,由民政部门核定人数后,按规定标准全额资助(名单以资助部门提供花名册名单为准)。
●参保方式
1、所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持社保卡、户口本、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非本县户籍长期居住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本、所居住村(社区)证明到人社局信息中心办理临时社保卡或持户籍所在地的社保卡,在规定期限内到居住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可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短信提示缴费等便捷的缴费续保模式。
●医保待遇享受
1、以上按规定时间参保缴费的人员,在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鼓励即将出生的婴儿提前参保缴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提前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0天内取得本省户籍并按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它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已经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城乡居民未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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