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国庆七天,我悲催的加班三天。老板事前还说可以补休,也有加班工资,可到手的工资条压根就没涨过。老板还说:“既然安排了补休,加班工资就不发了。”小编大大,你说这样的做法合理么?
回复:
小编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节日期间加班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上述三种情况中,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属于哪一种情况,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凡不允许代替而代替的,不管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是违法的,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