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事!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规程有新变动!
从6月20日起,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未及时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只能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将不再计发从其到龄次月至申领待遇当月期间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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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省、市出台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明确规定“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开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了原规定“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到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即从6月20日起,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但未及时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只能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将不再计发从其到龄次月至申领待遇当月期间的养老金。
江门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举例介绍:
参保人张某,1955年8月出生,从2011起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并逐年缴费,2015年8月年满60岁,符合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条件。
如果张某于2016年6月25日才到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网点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按原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从张某到龄次月(即2015年9月)起开始发放城乡居保待遇;但按新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从张某申领待遇的次月(即2016年7月)起发放城乡居保待遇,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城乡居保待遇不再计发。
江门市社保局提醒,临近60周岁且符合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应在年满60周岁当月,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网点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所需资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本文转载自江门社保,如有疏漏,请及时联系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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