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和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保,而将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表面上看,劳动者除了不用从工资扣除个人应缴部分,还能额外“增收”,而单位也免去了给员工参保缴费的“麻烦”。
根据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以自己的意志对该规定进行更改和变通,即使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仍逃脱不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尽义务。,
把社保费以工资形式发给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来说,看似拿到手的钱增加了,但因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方面权益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比如,一旦生病入院,劳动者没有参加医保,就只能自行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了。因此,这样的做法其实是因小失大。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为在法律的前提下,这样的私下约定和变通都是无效的,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就算单位已将应缴社保费发给劳动者本人,一旦双方出现劳动纠纷,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其仲裁请求将得到支持。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其诉求通常也会得到支持。
此外,单位还必须承担未依法参保缴费的相关责任。《社会保险法》中就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而职工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来源:壹今-南国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