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对外宣布: 2016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6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950元,最高不得超过21048元。单位缴存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自6月20日起可以开始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据介绍,本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各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
提示:多种方式均可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单位确定缴存比例后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1.网上缴存单位应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单位网上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并确认提交。
2.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应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办理缴存额调整。单位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 “调整清册数据盘”,复制或从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单位经办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填写《调整清册》并生成“调整清册文件”。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卡及“调整清册文件”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3.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办理缴存额调整的单位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调整清册》一式一份,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卡及《调整清册》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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