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新农合2016年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
病种分类 | 病种名称 | 补偿 起付线 | 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 补偿比例 | 补偿 封顶线 | ||||
Ⅰ类 | 苯丙酮尿症、儿童听力障碍、癫痫、支气管哮喘、结核病辅助治疗、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症、甲状腺机能亢进、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孕不育症、胃或十二指肠溃疡、甲状腺机能减退、慢性肾功能不全、风湿性关节炎、硬皮病、银屑病、痛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前列腺增生 | 100 元/种·年 | 各类 | 60% | 10000 元/种·年 | ||||
Ⅱ类 | 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 | 100 元/种·年 | 一类 | 已签约 | 80% | 高血压:1900元/年 糖尿病:2500元/年 | |||
未签约 | 50% | ||||||||
二类 | 30% | ||||||||
其他类 | |||||||||
Ⅲ类 | 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功能不全、重症肌无力、脑卒中及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 | 100 元/种·年 | 与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一致,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共用住院封顶线。 | ||||||
Ⅳ类 | 重症尿毒症透析(≤3次/周) | 0 元/年 | 市内 | 已签约 | 100% | 与住院补 偿共用住 院封顶线 | |||
100元/年 | 未签约 | 同住院补偿比例 | |||||||
市外 | 同住院补偿比例 | ||||||||
Ⅴ类 | 重性精神疾病 | 100元/年 | 各类 | 80% | 15000元/年 | ||||
备注:为扶持中医药发展,将特殊病种针灸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在以上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达100%。 | |||||||||
解读
石狮市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先申请登记,后即时结报补偿制度。
Ⅰ类特殊病种的补偿金额为门诊目录内可补偿医疗费用,每个病种每人每年扣除起付线100元后,按60%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
Ⅱ类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等2个新农合特殊病种实行属地家庭医生签约管理下的新农合差别化补偿,(一)已签约患者补偿范围为特殊门诊医疗总费用,每个病种每年补偿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80%。(二)未签约患者补偿范围为特殊门诊医疗总费用,每个病种每年补偿起付线100元,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补偿比例5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补偿比例30%。封顶线:高血压1900元/年,糖尿病2500元/年;二类及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不参与签约。
Ⅲ类特殊病种的补偿金额为门诊目录内可补偿医疗费用扣除每个病种每年起付线100元后,按住院补偿比例报销,且与住院共用封顶线。
Ⅳ类特殊病种重症尿毒症签约:其核定范围内费用结报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100%;核定范围外费用按2016年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起付线100元/年,同住院补偿比例。未签约:在石狮市医院定点治疗或在石狮市医院定点治疗但未签约者,门诊目录内可补偿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100元后,按住院补偿比例报销,且与住院共用起付线。
Ⅴ类特殊病种重性精神疾病,补偿金额为门诊目录内可补偿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扣除起付线100元后,按80%比例给予补偿,封顶线为15000元。
石狮市新农合服务中心地址
石狮市金盛路人力资源大厦二楼(石狮市建明酒店旁)
咨询电话:83010969
来源:金湖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