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张某支付某公司违约金4000元。
法律分析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订立了《员工培训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应严格履行该培训合同。张某于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张某培训共发生培训费用12000元,扣除已履行的服务期期间所分摊的培训费用8000元,张某共应支付给某公司违约金4000元,故仲裁委对某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2400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3897983982/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bjrs.gov.cn/ 宝鸡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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