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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标委函
〔2016〕10号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需要,我们已组织起草完成《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请各有关单位组织审阅,并于2016年11月15日前返回具体的修改意见。
有参考、有代替、有协调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功能、残疾与健康”国际分类,以及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残疾评价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代替《职工非因工负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法医学人体损伤残检验规范》以及残疾人评定标准等。 本次制定是在延续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8号文件的框架基础上,结合各地非因工负伤、因病鉴定实践中已形成的地方标准和操作经验,同时借鉴了在修订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过程中的方法和其中的部分判定依据内容而完成。
修订后的标准优点有这些本标准条目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条款43条,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款44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款37条。 修订后的标准独立成体系,能更好地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发展的要求,以实现鉴定标准科学、合理、规范、实用之目标,切实保障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权利。
主要参考文件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文(以下简称《02标准》);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GB/T16180-2014(以下简称《工伤标准》); 3《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沪劳保福发(2001)2号文; 4 其它有关医疗检查和医疗诊断治疗的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以及相关学术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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