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溆浦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点

来源:双井之窗作者:日期:2016-10-13

一、参保对象

全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按年度自选档次,在村级助农取款服务点“智付通”机具通过“参保直缴”缴费至60周岁止。

三、政府补贴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县三级按比例分摊全额补贴。从2016年1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标准由75元/月调增到80元/月。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合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缴费补贴。省、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县财政对特别困难群体参保给予补助。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群体〔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A类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及其他缴费困难群体(低保户),凭《五保证》、《残疾人证》、《低保证》代其缴纳最低缴费档次的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如下:

1.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A类低保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人(以国家评定残疾标准为准:

①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②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③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④精神残疾中的一级(灵活就业除外);

⑤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⑥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按每人每年100元档次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选择100元档次,且不需交费。

2.其他缴费困难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代其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

1.A类低保户(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5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只需缴纳50元;

2.B类低保户按每人每年4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只需缴纳60元;

3.C类低保户按每人每年30元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只需缴纳70元。

四、个人账户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保办”)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县农保办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2011年7月1日前满60周年及以上的,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经县农保办审批后,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2011年7月1日后年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岁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岁,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待遇停发手续,村(居)委会、乡镇经办人员要及时向县农保办填报《参保终止申报表》,未及时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及时退回。本文编辑:谌洁萍、敬邦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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