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这样约定培训服务期违约金,有效吗?

来源:艾珂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10-11

 案件由来:张某系某公司的工程师,某公司与张某订立了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3年8月2日,某公司为了提高张某的专业技能,派张某到北京参加为期一个月的专业培训,培训共发生费用12000元。培训前,双方签订了《员工培训服务合同》,该培训合同第六条约定“本次培训费用(包括培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餐饮费)共为人民币12000元。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张某培训结束后应为公司服务三年,如因个人原因辞职、辞退、开除的未服务满三年,须按培训费用的200%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5年9月5日起,张某擅自离职,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以张某旷工为由对张某作出辞退的决定。后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张某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4000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张某支付某公司违约金4000元。


  法律分析:本案中,某公司与张某订立了《员工培训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应严格履行该培训合同。张某于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张某培训共发生培训费用12000元,扣除已履行的服务期期间所分摊的培训费用8000元,张某共应支付给某公司违约金4000元,故仲裁委对某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24000元的仲裁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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