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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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张某是A公司职工。2014年6月16日至同月19日,张某等26人因工资待遇问题协商不成擅自停工,并阻碍单位安排其他劳动者恢复生产,造成直接损失20余万元。2014年6月25日,A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7月10日,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4年7月24日,A公司提起反申请,要求张某赔偿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仲裁委查明:张某组织、参与停工系事实,该行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A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经过张某签字确认知晓,A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和程序合法,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张某在明知规章制度规定“组织、参与停工、怠工为严重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仍然组织、参与停工并对单位造成损失。仲裁委对张某的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张某赔偿A公司部分实际损失。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直接损失。劳动者因故意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如果双方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承担损失赔偿义务,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如果用人单位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仅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如果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向劳动者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如果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讲,应当对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持谨慎态度,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等的约定,并且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因果联系、本人工资收入情况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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