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小姐跳槽到一家公司不到一个月,就因病住院接受手术。然而,由于此时公司尚未为她办妥社保登记手续,4万多元的医疗费余小姐不得不全部自理。余小姐认为公司没有及时办理社保,应当承担这笔医疗费,而公司却认为企业已在法律规定的30日内为员工办理了社保登记,因而没有过错,不应担责。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司应支付余小姐医疗费中医保可报销部分2.56万元。
【案情回放】
2015年1月,余小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职位为行政专员,月薪6800元。
余小姐了解到,自己在2014年12月辞职后,原单位于2015年1月7日为她办理了账户转出手续。新公司2月17日才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而且1月份的社保费用直到3月份才补缴。正是因为这1个多月的时间差,导致了其医保账户在2015年2月15日起被封存。
在余小姐看来,自己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实际也在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社保费,导致其出院时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公司理应承担4.7万元医药费中原本属于医保可报销的部分2.56万元。
医保账户封存期间的医疗费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余小姐与公司为此对簿公堂。庭审中,公司认为,余小姐1月19日入职,公司在2月17日办理社保登记手续,未超过《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三十日合法期限。余小姐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是因为其个人账户被停止计入,而停止计入的原因是劳动关系转移产生的正常情形,并非公司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情形,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小姐在1月19日入职新公司处,按照常理,可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