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HR律师

来源:HR律师作者:日期:2016-10-06

文:罗义昌  李曼  天津康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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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韩某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3月15日在某商贸公司处从事烧锅炉工作,约定报酬为每月2000元。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5月16日从事门卫工作,约定报酬为每月1800元。韩某在公司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5月16日公司拖欠韩某报酬11330元(7733元+3600元)。


2016年6月13日韩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韩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范围为由,作出津滨劳人仲案字(2016)059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韩某为非农业户口,自其年满60周岁享受养老金待遇。 


裁判意见:


滨海新区法院认为,韩某为非农业户口,入职公司处时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诉请公司支付尚欠工资款11330(7733元+3600元)应属劳务报酬,该项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司亦认可拖欠韩某工资11330元的事实,故法院对韩某主张公司支付1133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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