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是指以上单位的全部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做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强化对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人员的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临时性用工等群体的保护,体现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来源:山西劳动律师王忠铭作者:日期:2016-10-01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是指以上单位的全部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做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强化对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人员的保护,特别是农民工、临时性用工等群体的保护,体现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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