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根据枣政发[2006]72号文件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身份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含原企业破产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请于2016年9月30日之前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补缴历年欠费。逾期不缴,自2016年10月1日起补缴历年欠费的,将按照鲁人社发[2015]29号文规定,均以补缴时执行的上年度全省在岗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请参保人员相互转告,外出人员,请其亲属抓紧联系告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二、以后每年度,请于年度内按规定及时缴费。
三、各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请到当地法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请勿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