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重庆市某物业公司与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物业法律服务网作者:日期:2016-09-29

基本案情

陈某是重庆市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项目科技馆的维修工,2010年11月25日陈某到物业公司上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0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4日,月工资为1250元。物业公司未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

2011年1月7日,陈某在科技馆车库工作时摔伤,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同月27日出院,共住院20天。2012年3月5日至同月15日,原告再次住院10天,两次共计产生医疗费28029.16元。

2011年12月30日,陈某的受伤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3月15日,重庆市渝中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作出渝中劳鉴字[2012]64号《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伤残8级,无护理依赖。

另查明,陈某受伤后,向物业公司借款5000元作为医疗费。

2012年6月12日,陈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解除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2、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28316.43元;3、物业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4、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24.2元;5、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22元;6、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物业公司支付交通费;8、物业公司支付鉴定费400元;9、物业公司支付护理费48164元;10、物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041.67元。2012年11月13日,该委作出渝中劳仲案字(2012)第6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经陈某提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二、物业公司向陈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7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3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20元、护理费500元、医疗费20271.87元;三、自物业公司将上述费用支付完毕之日起,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四、驳回陈某其他仲裁请求。

审理中,物业公司和陈某对《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20元、护理费500元、医疗费20271.87元均无异议,其中医疗费已扣除借款5000元。

另查明,2010年度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326元,2011年度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42元。

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物业公司对仲裁裁决中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异议,陈某受伤时间为2011年1月7日,应按照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326元(2944元/月)的标准,三个一次性赔偿分别为13750元、17664元、24792.6元。另外经过仲裁庭审调查,陈某摔伤后,分别于2011年1月7日至2011年1月27日、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15日去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共计30天,其出院以后拒不到公司上班,也未履行任何书面的请假程序,根据重庆市渝中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通知书》中的无护理依赖的结论,公司只应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待遇1250元。对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的其他项目没有异议。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待遇1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7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6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7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20元、护理费500元、医疗费20271.87元。

原审被告陈某辩称,对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的结果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一、解除陈某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物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陈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20元、护理费500元、医疗费20271.87元、停工留薪期待遇7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30.8元,合计96910.6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物业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物业公司与其员工的工伤纠纷,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二是如何计算物业公司赔付金额。

(一)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依照《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陈某在物业公司工作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且,陈某所受伤害已经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因此,应当认定陈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物业公司本应当依法为公司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依法缴纳,故用人单位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物业公司赔付金额认定。

1、赔付范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陈某被鉴定为8级伤残,物业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包括: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交通费;(4)护理费;(5)鉴定费;(6)停工留薪期待遇;(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陈某未主张食宿费,故本案不涉及食宿费赔偿。陈某未因工伤使用辅助器具,故物业公司无需赔偿此项费用。

2、计算方法。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陈某对《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20元、护理费500元、医疗费20271.87元(即上文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范围第(1)-(5)项)均无异议。现讨论第(6)-(9)项涉及金额的计算问题。

第(6)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第五条规定,“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本案中,陈某的伤情(髌骨骨折)对应《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陈某原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故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7500元(1250元/月×6月)。

第(7)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本人工资(月工资)×11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具体如下:

本案中,陈某受伤前的月工资1250元,低于2010年重庆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耽误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5326元,35326元/年÷12月×60%=1766元),因此,认定其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数为1766元/月。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26元(1766元/月×11月)。

第(8)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级伤残)=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的重庆市上年度(即陈某主张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具体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八级6个月……计发。”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陈某工伤八级,申请仲裁时提出与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按2011年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21元(40042元/年÷12月×6月)。

第(9)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重庆市市上年度(即陈某主张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70%。具体如下: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八级12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中,陈某出生于1959年11月16日,其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以上不足8年,依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应按70%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30.8元(40042元/年÷12月/年×12月×70%)。

综上,物业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医疗费2027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520元、护理费500元、鉴定费4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7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42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30.8元,合计96910.67元。

实务指引

本案工伤保险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交织在一起,为物业公司及员工提示了多个应当注意的地方。

(一)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有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最终反而增加了成本。如本案中,物业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发生工伤后,工伤待遇由物业公司支付。如果物业公司已经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发生事故后,相关待遇就由保险支付,能大大减轻物业公司的负担。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能够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能够提升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也能够建立和显著改善良好的劳资关系。因此,建议物业公司依法为本公司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二)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由于本案并非纯粹的工伤保险纠纷,而是涉及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福利、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注意相关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已经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在此提醒,发生纠纷后,首先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准备调解仲裁所需材料,提出申请,并等待仲裁裁决。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再提起诉讼,不可直接提起诉讼。

(三)熟悉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包括职工所在单位、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根据《工伤认定办法》,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附后),并准备相关材料。应下列材料:①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②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注意的是: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熟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60日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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