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依法为所有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同时,为了给员工提供好的福利待遇,我公司还自己掏钱给所有员工都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险。
我公司员工张某,工作时间不慎受伤,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八级工伤。我公司从保险公司为其申请了人身意外险的理赔,并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其申领了所有待遇。后张某离职时,他又提出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我公司认为,之前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是公司花钱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所得,完全可以抵消其离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了。但张某认为,人身意外险他是受益人,本来保险公司就该理赔的,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也是依法该有的,两个保险不一样,不应抵消。
请问,张某的要求合法吗?我公司还需要再承担工伤员工离职时的工伤待遇吗?
答: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险的关系问题。
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本单位的劳动者缴纳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险,该保险的全部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实际工伤级别,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处各获得一定数额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身意外险,是一些单位为了保证员工福利而出资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其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发生意外时,根据投保范围,员工可以从保险公司一定的保险理赔。大多数单位在投保时,所投保的范围都不仅仅包含因工作而发生的意外受伤,还包括工作时间以外的。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保险种类,只不过在员工发生工伤时,两个险种刚好同时发挥作用罢了。而且,工伤保险待遇完全是由法律法规来规定的,而人身意外险则是由单位与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协议约定的,不能搞混。
具体到贵公司这个案子,人身意外险中,保险公司理赔给张某的费用,是基于保险关系产生的,这个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是保险人,受益人是员工个人(根据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人身意外险的受益人应当是个人,而不能是单位)。通俗一点来讲,人身意外险的理赔就是保险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事,跟用人单位无关。而工伤员工离职时的工伤待遇,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所以贵公司不能因为保险公司曾经理赔了,就不需要承担员工离职时的工伤待遇。
因此,张某的要求是合法的,贵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