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抚恤补助
对在校学生,在参保享受待遇期间死亡,同时参保当年又未发生医疗费的,由统筹基金给予其直系亲属一次性补助5000元;发生医疗费后报销所得低于5000元,补足至5000元;报销所得已超过5000元的,不再补助。对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在参保享受待遇期间死亡,且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均已参保的,也享受上述抚恤补助。上述参保人员死亡没有直系亲属的,抚恤补助不予支付。
2、非从业妇女生育补贴
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贴。在统筹区内居民医保定点医院正常分娩的补贴800元,手术产补贴10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费用,在扣除生育医疗费补贴后,剩余医疗费按住院补偿规定处理。参保城镇非从业妇女因长期驻外、探亲或外出等原因在市统筹区域外医院生育的,与在市内定点医院生育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但应在生育前到所属区经办机构办理转外生育手续。未办理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芜湖市市区城镇非从业妇女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定额标准的80%比例核报。已按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3、保底补偿
参保人员住院实际报销所得低于保底补偿的,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对不同额度的单次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单次住院费用段 | 补偿比例 | ||
5万元以下 | 5--10万元 | 10万元以上 | |
按260元缴费和学生、18岁以下人员保底补偿比例 | 40% | 45% | 50% |
按150元缴费保底补偿比例 | 35% | 40% | 45% |
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全日制在校学生
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不受户口限制);
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其他非从业居民
其他非从业居民包含:包含:年满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
困难人群
参保人员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症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等属于困难人群。其中,重症残疾人员范围为:持有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肢残、二级以上听力、语言残、三级以上智力残、视力残(不含低视力)、精神残的残疾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参保流程
新参保人员
新参保人员须持相关证件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区工作人员将其参保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系统后,再到银行网点办理缴费业务。
续保人员
1)续保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在银行网点通过缴费一体机或银行柜台办理缴费业务。参保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携带其相关证件办理缴费业务。
2)续保人员因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新认定为低保、重症等特殊人群时,须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手续(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需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所在社区续保),再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业务。
在校学生
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集中办理参保缴费;偏远地区非从业居民可到所在社区(村)办理参保缴费,由社区(村)工作人员代收后统一集中缴费。参保信息由学校、社区(村)工作人员进行批量报盘导入。
温馨提示:参保人员属困难人群的还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1、新生儿要享受医保需要在出生之日起的2个月内参保缴费,参保后从出生之日开始享受待遇,至参保所在结算年度截止之日结束。若在下一参保年度登记期间参保,则需补足上年度参保费用方可享受上述待遇。
2、2017年度参保人员享受医疗待遇期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总计12个月。
3、凡低保人员、重症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及享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困难人群进行参保,缴费个人承担50%,另50%由政府补助。如果属于三无人员,个人缴费统一选择260元档,由政府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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